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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岛综合体育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应当如何认定?

发布日期:2024-05-31 00:42 浏览次数:

  半岛综合体育依照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,任何裁决都必须具备客观性、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半岛综合体育。然而,在网络领域内,此项原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。电子证据作为人类社会步入网络时代后所必需面对的一个问题,不容忽视。

  电子证据亦称为计算机证据,主要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,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。根据联合国《电子商务示范法》第2条的规定,数据电文系指通过电子手段、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、存储或传输的信息。这些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、电报或传真等。

  然而,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条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半岛综合体育、当事人陈述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,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之外,即在我国,电子证据尚不具备合法性,与国际上的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半岛综合体育。众多学者主张将数据电文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半岛综合体育,因为电子数据同样可以呈现为可读形式半岛综合体育,因此它也是可视的。

  然而,笔者认为,不能将数据电文视为视听资料,原因在于:数据需要经过人们的重新组合、分析才能被人们所利用。为了适应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,应当将数据电文单独列为证据种类之一。